物资入库出库需要什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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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验收和入库管理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采购物资的验收和入库工作,保证采购物资质量,满足生产、维修和办公用物资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范围内对外进行采购的物资(包括发外加工件),公司属各部门间委托制作或加工的产品以及设备、工具及其零部件等发外维修件的验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资验收应坚持进出验收、品质第一的原则,采购物资未进行验收不得入库或使用。第二章验收责任第四条 除部分大件、重件、批量物资和急件等特殊情况宜直接交货到用料部门的物资外,其他物资原则上应交货到物资仓库验收。第五条 凡在物资仓库交货的物资,原则上由物资仓库组织验收,物资班人员及其主管为验收直接责任人。下列物资交货到仓库后,物资仓库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配合验收。一 属于结构复杂以及对技术或性能等验收要求较高的物资,包括大件或贵重装置(如发动机、变矩器、变速箱、减速箱等)和发外加工件,以及从外观上难以确认或需核定技术品质的物资,应申请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验收。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鞋、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电焊面罩等)、消防器材(防烟面具)、药品等由物资仓库初步验收合格后,应申请安全技术部主管人员验收确认。三 船舶救生衣由物资班初步验收合格后,应申请安全技术部主管人员验收确认。第六条 下列按照用料部门申报的需求计划进行采购而直接交货到用料部门的物资,由所在用料部门自行组织验收确认,原则上需求计划的申报人或其主管为验收直接责任人。一 维修用重件、大件以及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二 蓄电池、起重机械用钢丝绳和大型规格轮胎;三 钢材;四 帆布、编织布、捆绑用绳等批量库场备品;五 打托加固用木材、胶膜等批量物资;六 起重用吊钩、吊环、连接环、高强度卸扣、链条、吊装带等装卸工属具,以及制作装卸工具用的钢丝绳、胶丝绳等物资;七 其他应由用料部门自行组织验收确认的物资。第七条 计算机设备(包括打印机)使用耗材及保养维修配件、打印机、网络、通讯设备用配件等,由安全技术部或用料部门负责验收。第八条 各部门从物资仓库领用物资时,应再次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方可领出使用。第九条 各验收部门和验收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验收责任,防止不合格物资入库或使用,以免造成浪费和对生产或维修造成不良影响。安全技术部应不定期对用料部门自行验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方法第十条 物资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品名、规格。核对交货物资的名称、规格或型号、品牌或产地等与采购订单或需求计划要求是否一致。二 数量。核对交货数量与采购订单或需求计划数量是否一致。三 品质。检查物资外表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纹、变形、生锈和腐蚀等现象;检查产品标志是否齐全、清晰,其中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应检查是否具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标志。四 凭据。检查送货清单内容(包括数量、单价和总价等)是否清晰、准确,其中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起重工属具、钢材、钢丝绳及其他安全或技术性能要求较高的物资,应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第十一条 物资验收采取少量物资逐项查验与批量物资部分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验收方法原则上应根据下列实际情况确定:一 凡数量少或单价较高的物资,原则上应逐项清点和查验。二 按照件数和长度等计算数量的批量物资,原则上可进行部分抽查。其中,按照一定批量包装的物资应对其中部分包装进行清点、查验或测量。三 按照重量计算数量的物资,除钢材、钢丝绳等物资外(分别以理论重量计算数量和以铭牌标示重量计算数量),应选择其中一件或几件物资进行称重查验,或对整批物资进行称重查验。第十二条 凡签订定期采购合同的物资(如编织布、帆布、木材等),应根据采购合同中关于产品材质、制作工艺等方面的约定,建立或制定相关验收标准,并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物资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确认交货供应商是否与采购订单选择的供应商一致,或者是否为定点供应商。尚未形成采购计划或订单的急件应进行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验收。一 清点、核对交货数量。二 检查品质、外表或包装。四 检查相关凭据资料。五 验收完成后在交货清单上签名确认,记录交货日期和收货数量。六 部分物资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等验收后应填写相关验收记录表。第十四条 凡由用料部门直接验收的物资,交货清单经验收人签名确认后必须再送相应的物资仓库,并由物资仓库管理人员在交货清单上签名确认。同一供应商同时向各物资仓库交货时,应按照物资订单所属的物资仓库分别提供交货清单。第四章不合格品处理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个别或批量物资按照不合格品处理:一 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与安全性能要求;二 不符合图纸制作或加工工艺要求;三 与订单所要求的产品品牌或产地不符;四 剩余使用寿命达到或接近安全使用期限;五 表面存在裂纹、变形、生锈和腐蚀以及影响安全或技术性能的现象;六 产品实物与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等不符;七 尺寸或重量等与要求不符;八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应立即与供应商交涉并办理退货。验收不合格且难以立即退货而需要暂时放置的物资,验收人员应将不合格品与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同时建立不合格品记录并注明不合格原因,然后通知采购人员进行处理或等待退货。采购人员接到关于验收不合格品的信息后,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如供应商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时,在维护公司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通过沟通与协商进行解决。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不得办理支付,不得擅自使用或发放。凡属个人故意行为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则造成不合格品入库、支付、使用或发放时,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物资班应对验收不合格品记录进行整理、统计与分析。第五章合格品入库第十九条 验收时如没有发现属于第15条所列的情形,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向供应商提出交涉或在一个工作日内没有通知采购人员处理且情形比较轻微的,原则上应视为验收合格。第二十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物资仓库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或入帐以及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验收资料由用料部门或物资班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润滑油产品合格证由物资班保管;二 钢丝绳质量证明书原件由物资班保管,用料部门保管复印件;三 钢材质量证明书、装卸工属具质保书由用料部门保管;四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质保书、合格证,以及产品说明书等随物保管或发放。第八条所有工属具入库或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入库和使用。第九条验收程序与职责如下:一制造加工的绳类(包括钢丝绳索具和纤维绳索具)、络类工属具以及自行维修的工属具等,由技术人员负责验收;二 维修部门制造加工的金属结构件类工属具(包括钩属具、吊架、横撑杆、作业平台、机械属具、板架等),由操作部内维修部门领导组织试验鉴定;三 外购工属具按照公司物资验收和入库管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引进新工属具或重要工属具更换制造商时,应由维修部门领导组织试验鉴定;四 委托维修部门或外单位维修的工属具,由委托部门负责验收;五 必要时,负责验收的部门可申请操作部门共同验收。对验收结论存在异议时,原则上以技术部门意见为准;如分歧严重时,应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第十条验收时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依据,并包括以下内容:一 名称、规格(或型号)、品牌(或产地)以及数量等与制造或需求计划是否一致;二 产品外表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纹、变形、生锈和腐蚀等现象,产品标志是否齐全、清晰;三 起重类工属具、钢材、钢丝绳等物资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四 根据图纸施工的工属具是否符合图纸的要求;五 部分金属结构件类工属具应进行空载和载荷试验。第十一条验收部门应对试验鉴定或验收结果进行记录,相关记录及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等应保留到该批工属具全部报废为止。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工属具应及时入库或上架,验收不合格的工属具应办理报废或交物资采购部门办理退货。第十三条起重类工属具如采用新产品或新品牌的产品时,应经过试用,并经操作部以及安全技术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或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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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验收和入库管理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采购物资的验收和入库工作,保证采购物资质量,满足生产、维修和办公用物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范围内对外进行采购的物资(包括发外加工件),公司属各部门间委托制作或加工的产品以及设备、工具及其零部件等发外维修件的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验收应坚持进出验收、品质第一的原则,采购物资未进行验收不得入库或使用。

第二章验收责任

第四条 除部分大件、重件、批量物资和急件等特殊情况宜直接交货到用料部门的物资外,其他物资原则上应交货到物资仓库验收。

第五条 凡在物资仓库交货的物资,原则上由物资仓库组织验收,物资班人员及其主管为验收直接责任人。下列物资交货到仓库后,物资仓库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配合验收。

一 属于结构复杂以及对技术或性能等验收要求较高的物资,包括大件或贵重装置(如发动机、变矩器、变速箱、减速箱等)和发外加工件,以及从外观上难以确认或需核定技术品质的物资,应申请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验收。

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鞋、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电焊面罩等)、消防器材(防烟面具)、药品等由物资仓库初步验收合格后,应申请安全技术部主管人员验收确认。

三 船舶救生衣由物资班初步验收合格后,应申请安全技术部主管人员验收确认。

第六条 下列按照用料部门申报的需求计划进行采购而直接交货到用料部门的物资,由所在用料部门自行组织验收确认,原则上需求计划的申报人或其主管为验收直接责任人。

一 维修用重件、大件以及价值较高的零部件;

二 蓄电池、起重机械用钢丝绳和大型规格轮胎;

三 钢材;

四 帆布、编织布、捆绑用绳等批量库场备品;

五 打托加固用木材、胶膜等批量物资;

六 起重用吊钩、吊环、连接环、高强度卸扣、链条、吊装带等装卸工属具,以及制作装卸工具用的钢丝绳、胶丝绳等物资;

七 其他应由用料部门自行组织验收确认的物资。

第七条 计算机设备(包括打印机)使用耗材及保养维修配件、打印机、网络、通讯设备用配件等,由安全技术部或用料部门负责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从物资仓库领用物资时,应再次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方可领出使用。

第九条 各验收部门和验收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验收责任,防止不合格物资入库或使用,以免造成浪费和对生产或维修造成不良影响。安全技术部应不定期对用料部门自行验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物资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品名、规格。核对交货物资的名称、规格或型号、品牌或产地等与采购订单或需求计划要求是否一致。

二 数量。核对交货数量与采购订单或需求计划数量是否一致。

三 品质。检查物资外表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纹、变形、生锈和腐蚀等现象;检查产品标志是否齐全、清晰,其中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应检查是否具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标志。

四 凭据。检查送货清单内容(包括数量、单价和总价等)是否清晰、准确,其中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起重工属具、钢材、钢丝绳及其他安全或技术性能要求较高的物资,应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物资验收采取少量物资逐项查验与批量物资部分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验收方法原则上应根据下列实际情况确定:

一 凡数量少或单价较高的物资,原则上应逐项清点和查验。

二 按照件数和长度等计算数量的批量物资,原则上可进行部分抽查。其中,按照一定批量包装的物资应对其中部分包装进行清点、查验或测量。

三 按照重量计算数量的物资,除钢材、钢丝绳等物资外(分别以理论重量计算数量和以铭牌标示重量计算数量),应选择其中一件或几件物资进行称重查验,或对整批物资进行称重查验。

第十二条 凡签订定期采购合同的物资(如编织布、帆布、木材等),应根据采购合同中关于产品材质、制作工艺等方面的约定,建立或制定相关验收标准,并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物资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认交货供应商是否与采购订单选择的供应商一致,或者是否为定点供应商。尚未形成采购计划或订单的急件应进行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验收。

一 清点、核对交货数量。

二 检查品质、外表或包装。

四 检查相关凭据资料。

五 验收完成后在交货清单上签名确认,记录交货日期和收货数量。

六 部分物资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等验收后应填写相关验收记录表。

第十四条 凡由用料部门直接验收的物资,交货清单经验收人签名确认后必须再送相应的物资仓库,并由物资仓库管理人员在交货清单上签名确认。同一供应商同时向各物资仓库交货时,应按照物资订单所属的物资仓库分别提供交货清单。

第四章不合格品处理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个别或批量物资按照不合格品处理:

一 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与安全性能要求;

二 不符合图纸制作或加工工艺要求;

三 与订单所要求的产品品牌或产地不符;

四 剩余使用寿命达到或接近安全使用期限;

五 表面存在裂纹、变形、生锈和腐蚀以及影响安全或技术性能的现象;

六 产品实物与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等不符;

七 尺寸或重量等与要求不符;

八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应立即与供应商交涉并办理退货。验收不合格且难以立即退货而需要暂时放置的物资,验收人员应将不合格品与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同时建立不合格品记录并注明不合格原因,然后通知采购人员进行处理或等待退货。采购人员接到关于验收不合格品的信息后,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如供应商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时,在维护公司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通过沟通与协商进行解决。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不得办理支付,不得擅自使用或发放。凡属个人故意行为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则造成不合格品入库、支付、使用或发放时,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物资班应对验收不合格品记录进行整理、统计与分析。

第五章合格品入库

第十九条 验收时如没有发现属于第15条所列的情形,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向供应商提出交涉或在一个工作日内没有通知采购人员处理且情形比较轻微的,原则上应视为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物资仓库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或入帐以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资料由用料部门或物资班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润滑油产品合格证由物资班保管;

二 钢丝绳质量证明书原件由物资班保管,用料部门保管复印件;

三 钢材质量证明书、装卸工属具质保书由用料部门保管;

四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质保书、合格证,以及产品说明书等随物保管或发放。

第八条所有工属具入库或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入库和使用。

第九条验收程序与职责如下:

一制造加工的绳类(包括钢丝绳索具和纤维绳索具)、络类工属具以及自行维修的工属具等,由技术人员负责验收;

二 维修部门制造加工的金属结构件类工属具(包括钩属具、吊架、横撑杆、作业平台、机械属具、板架等),由操作部内维修部门领导组织试验鉴定;

三 外购工属具按照公司物资验收和入库管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引进新工属具或重要工属具更换制造商时,应由维修部门领导组织试验鉴定;

四 委托维修部门或外单位维修的工属具,由委托部门负责验收;

五 必要时,负责验收的部门可申请操作部门共同验收。对验收结论存在异议时,原则上以技术部门意见为准;如分歧严重时,应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条验收时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依据,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名称、规格(或型号)、品牌(或产地)以及数量等与制造或需求计划是否一致;

二 产品外表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纹、变形、生锈和腐蚀等现象,产品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三 起重类工属具、钢材、钢丝绳等物资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 根据图纸施工的工属具是否符合图纸的要求;

五 部分金属结构件类工属具应进行空载和载荷试验。

第十一条验收部门应对试验鉴定或验收结果进行记录,相关记录及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等应保留到该批工属具全部报废为止。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工属具应及时入库或上架,验收不合格的工属具应办理报废或交物资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第十三条起重类工属具如采用新产品或新品牌的产品时,应经过试用,并经操作部以及安全技术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或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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