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退料指月末或某些产品制造完毕后,对于已领未用但以后仍需使用的材料,只办理退库手续,实际并不退库的退料办法。
实行假退料,用料部门实际上并不将已领未用材料退还仓库,而只是同时填制本期末退料单和相应的下期初领料单,或者只是填制已领未用材料的清单,交财会部门据以作本期末退料和下期初领料的记录。
采用这种办法,可避免材料实物的不必要移动,又可以正确计算材料的结余额和产品成本。
假退料的功能: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在用友ERP——U8软件中,假退料功能依企业所采用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不同而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