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领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的规定,缴销发票。
发票缴销情形:
(一)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扩展资料:
发票缴销审查办理: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交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填写是否真实;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联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
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缴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