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曾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包括: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的,按基数的四至六倍征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基数的二倍征收等。该办法已于2021年随着国家三孩政策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而废止,山东省同步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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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山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倍数是多少?
回答1:根据该办法,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基数的四至六倍征收;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基数的二倍征收。
问题2:该办法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回答2:该办法已于2021年随国家生育政策调整而正式废止。山东省自2021年8月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前已征收的不予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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