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七中学费标准

一、学费收费标准

初中:15000元/年·生;小学: 16000元/年·生。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按实结算学费,不足半期的按半期收取,超过半期的按一期收取。以上收费标准为学费最高收费标准。

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另文批复

三、代管费

代管费是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校为方便学生,代收代支发生的费用。代管费应遵循学生自愿、采取开学预收、期未按实核算并上墙公示的原则进行管理。收费项目、标准须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原已预收取的学费,应以此文件批复为准,超过此批复标准的按此标准清退,未达到此批复标准的不再补交。

六、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从批复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收费自动失效。

七、你校收到文件后,请及时到江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凭(亮)证收费。对学生收费必须出据财政规定票据,并在学校内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收费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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