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适用对象

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该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这些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军队不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因此不适用于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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