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年满70岁以上的。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