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通常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上述关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会计处理
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对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原账面价值计量(同一控制下)或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与取得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信息披露
企业合并涉及合并协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财产交接手续、合并价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并且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及承担风险,可认定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总结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范,旨在确保企业合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都需要按照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以提供真实、完整、相关的财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