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超过5000元是不合法的。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预付凭证金额都不应超过5000元,否则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并且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