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定:
(一)依法行政,职责法定
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司法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强化层级监督,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属地管理,分级实施
对相对人的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由市、区两级分级负责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
践行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深化简政放权,积极推进系统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强化市、区两级监管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事权清晰,责任明确
厘清市、区司法行政监督管理事权,做到事权清晰,事权实施主体和实施责任人明确。


